12月1日起,凡是參加了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市民到醫院看門診時,按相關規定可報20%醫藥費,但一年內最高只能報200元。
據了解,自2007年10月1日啟動實施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來,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已達97.3萬人。因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建立個人帳戶,除“門診大病”和門診搶救以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均由個人全額承擔。
為解決城鎮居民參保人門診醫療費負擔過重問題,國家和省勞動部門要求各地積極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統籌工作。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昆明市結合實際,擬定了《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統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提出,凡參加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首診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除“門診大病”和門診搶救以外,其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藥的門診藥品費,門診統籌支付20%,個人承擔80%。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統籌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據市衛生局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昆明市常住人口在二級以下(含二級)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平均門診醫療費約為100元/人/年,按門診醫療費的20%支付,人均報銷門診醫療費約為20元,報銷完200元,個人發生的門診總費用約為1000元。
據悉,這一報銷比例也不會“一成不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還會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對門診統籌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在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